喀什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上海申弘閥門有限公司 *章 總 則 *條 為加強喀什市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用水,促進城市供水事業健康發展,維護城市供水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供水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上海申弘閥門有限公司主營閥門有:截止閥,電動截止閥,氣動截止閥,電動蝶閥,氣動蝶閥,電動球閥,氣動球閥,電動閘閥,氣動閘閥,電動調節閥,氣動調節閥,減壓閥。水力控制閥、真空閥門、襯膠閥門、襯氟閥門。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喀什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三) *章 總則 *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安全有效運行,防治城市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市排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喀什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城市排水規劃、設施建設、運行、使用、管護維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任何自備供水水源井與城市公共排水管網連接的單位或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利用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接納、輸送、處理城市的污水、廢水(以下統稱污水)和降水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是指污水處理廠、排水管網、明渠、暗渠、氧化塘、泵站、窨井及其他市區單位、個人產權范圍內自建的排水設施及產權界址以外自建的與城市排水干管連接管道、附屬設施等均屬城市排水設施組成部分。 第四條 喀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排水管理的監督和指導,組織排水規劃編制,授權排水管理單位行使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管理、設施維護、污水處理等工作,城市公共排水設施與自建排水設施的維修養護、責任劃分以接駁井為界。 第五條 排水設施是城市公用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并有權對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六條 城市排水實行“政府主導、統一規劃、配套建設、行業管理、建管并重"的原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同時組織編制排水規劃,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同階段的排水工程規劃,并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應當與現代城市發展需求相適應。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排水需求確定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設置方式,并對不適應城市排水需求的公共排水設施進行更新改造。 第九條 已建成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的區域,城市污水必須納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統一排放和集中處理。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尚未到達的區域,自建排水設施應當符合城市排水工程規劃。 第十條 城市排水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符合國家相關的技術標準和質量規范,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行業主管部門監督實施;工程竣工后,組織包括職能管理單位參與的竣工驗收,職能單位接收工程資料和檔案。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排水設施建設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城市排水工程竣工后,實行兩年期保修制度,從工程總投資額中暫扣5%作為保修金,保修期內因施工責任不到位或施工質量問題發生的設施事故,責成原施工單位負責整修,完工后由職能管理單位負責驗收。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新建、改建的用戶排水管網和排水設施須提前到排水管理單位辦理相關手續,并委托具備施工資質認證的單位施工,工程完工后申請相關職能部門及排水管理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后,方可接管并網,未經批準不得與城市排水設施連接。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排水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在排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打樁、埋設線桿、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等活動。因特殊需要必須進行的,應當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在批準時,必須征求排水設施管理單位或者產權人的意見。 第十四條 城建、規劃、環保、工商行政、綜合執法等部門,應在市人民政府指導下,密切協作,共同把關,協同管理城市排水。具體職責是: (一)城建部門—組織排水設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及重點工程實施,核驗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指導排水設施維護、污水處理工作;指導污泥處理處置工作,組織重大排水事故搶修活動。 對污水排放量達到臨界設計*的,應當采取限制排放量和調整排放時間的調度措施。排水戶必須服從調度,不得強行超標超量排水。 (二)規劃部門—組織排水專項規劃的制定。 (三)環保部門—指導監督污水處理水質達標和主要污染物削減計劃的落實,查處違法排放、超標排放行為。 (四)工商行政—把關不具備施工資質、不具備專業設備、不具備安全防護條件的單位、個體經營者,禁止從事排水設施施工及排水設施清通等項目。
(一)未將征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按規定管理,或者有其他截留、擠占、挪用行為的; (二)擅自批準減繳、免繳、緩繳城市污水處理費的; (三)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城市污水處理費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情形的。 第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由喀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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